陪審團(Jury)制度在英國已實施約一千年,在美國也有四百年的歷史,目前已有52個國家、地區採用,連我國鄰近的日本、韓國、香港等皆引進此制度,由此可見,陪審團乃是世界的一種潮流。
然而台灣卻仍自豪於高高在上的法官審判制度,這種象牙塔式的司法帶來了恐龍法官以及日漸增加的司法貪污舞弊事件,人民早已對司法的信心崩潰。為了挽救司法的形象,司法院提出閉門造車的獨創觀審制,表面上是為了達到司法的透明化,但實際上卻仍未改變既有的制度。
所以,如果我們有陪審團:
一、我們就可以減少貪污法官!
二、我們就可以減少恐龍法官!
三、我們就可以制衡政治法官!
四、我們就可以讓司法更加民主與公正!
五、我們就可以真正保障自己的權利!
因此,為了真正落實主權在民,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我們要把司法權拿回來!
所以,台灣需要「陪審團制度」!